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陳盧秋芬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盧林玉汝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周佳惠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王雅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