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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陳盧秋芬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盧林玉汝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周佳惠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王雅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