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高建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正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410號請求回復股東資格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0萬元(計算式:70萬股×每股10元=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