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木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01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500元×31.21平方公尺=671,0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