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李怡凡
被 告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補正事項如下:
㈠原告應於112年6月15日前具狀說明所受損害為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
㈡被告應於112年6月15日前具狀對原告之112年4月27日(收狀日)民事補充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