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卡佛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