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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斌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