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斌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