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曹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74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