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欽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