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吳冠榆
送達代收人 莊志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維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995元【計算式:28,500×20.07=57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