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黃國倫
被 告 美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峰銘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確認管理委員選舉無效事件,所提出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2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原告所列被告為「美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併具狀陳明該被告具適格當事人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