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陳淑真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柏毅律師
被 告 上豐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陳如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