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被 上訴人 游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36,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