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被 告 崇誠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弘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原判決第一至六項:「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87,723元,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8,17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分之36,餘由原告負擔。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3,087,723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8,171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上列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其上訴利益即為3,095,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