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張勤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鄧雅心律師
被 告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瑞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賴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