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王O雅(兼王劉O英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王O珠
王O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於113年12月24日死亡、王劉O英於113年2月24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劉O英於113年1月13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