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蔡叔玲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侑宸律師
被 告 蔡欣妤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蔡姈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