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
原 告 甲○○
乙○○
上 一 人之
輔 佐 人 丙○○
被 告 丁○○
戊○○
上二人共同
監 護 人 己○○
被 告 庚○○即○○○義大利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而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關於不當得利訴訟部分,因不當得利之請求係獨立於分割標的以外之財產利益,是不當得利請求與分割遺產等二項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等起訴聲明:⑴被告丁○○、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12,000元及自本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予兩造即被繼承人辛○○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⑵被繼承人辛○○所遺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遺產,應予分割。⑶被告庚○○即○○○義大利麵應返還新北市○○區○○段○○地號之部分土地(待地政機關測量後特定)予原告及全體公同共有人。就聲明⑴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或第179條,請求被告丁○○、戊○○應返還私自收取如附表一所示應屬公同共有財產共計16個月(自111年7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之租金計3,712,000元(計算式:232,000元×16月=3,712,000元);而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辛○○所遺部分房產出租之租金,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原告等主張訴外人所應按期給付予全體繼承人之租金費用為計算標準,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惟本院裁判之日為不確定之期日,故以本件起訴繫屬於本院之日即112年8月17日為起算日,是此部分請求未來租金給付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顯已超過10年,揆書上揭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據此計算結果,此部分請求未來租金給付標的價額為27,840,000元(計算式:232,000元×12月×10年=27,840,000元),又依原告等上開主張並依附表二、三所示被繼承人辛○○所遺部分財產價值總計28,907,248元(計算式:4,122,000元+24,785,632元=28,907,632元),是原告等主張分割被繼承人辛○○全部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6,747,632元(計算式:27,840,000+28,907,632=56,747,632元),原告等主張其應繼分合計1/3,是原告就聲明請求分割遺產部分可得利益為18,915,877元【計算式:56,747,632×1/3=18,915,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原告聲明⑴與聲明⑵間,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應合併計算之,至本件原告等聲明⑶因繼承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尚待地政機關實際量測,暫不予計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627,877元(計算式:3,712,000元+18,915,877元=22,627,87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1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須補繳208,144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附表一:被繼承人辛○○所遺部分房地每月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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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攤販租金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 |
| ○○○○○○攤販租金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 |
| 攤販○○○攤販租金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 ○○○○○○○(○○○○店)租金 (門牌:新北市○○區○○路00000號)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 ○○租金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 ○○○○○租金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 |
| ○○○租金 (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核算被繼承人辛○○所遺上開房地之租金:232,000元/月 | | |
附表二:被繼承人辛○○所遺動產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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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TOYOTA-19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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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辛○○所遺如附表一所示房地111年7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遭占用之租金收入 | 3,712,000元(計算式:232,000元/月×16月=3,712,000元) |
核算被繼承人辛○○所遺動產之價額共為4,122,000元 | | |
附表三:被繼承人辛○○所遺房地及核定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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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95,314元/平方公尺
| | | | 95,314x40.01=3,813,513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95,314元/平方公尺 | | | | 95,314x35.05=3,340,756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95,314元/平方公尺 | | | | 95,314x61.49=5,860,858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96,500元/平方公尺 | | | | 96,500x51.11=4,932,115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7,677元/平方公尺 | | | | 67,677x9.48x980/23520=26,732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71,300元/平方公尺 | | | | 71,300x159.58x1/10=1,137,805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71,300元/平方公尺 | | | | 71,300x695.52x1/36=1,377,516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71,300元/平方公尺 | | | | 71,300x219.42x980/23520=651,860元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7,677元/平方公尺 | | | | 67,677x6.73x980/23520=18,978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2,200元/平方公尺 | | | | 62,200x1.12x1/36=1,935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6,964元/平方公尺 | | | | 66,964x352.34x1/36=655,392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6,694元/平方公尺 | | | | 66,964x14.20x1/10=95,089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6,964元/平方公尺 | | | | 66,964x43.36x1/36=80,654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2,200元/平方公尺 | | | | 62,200x538.20x1/36=929,890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2,200元/平方公尺 | | | | 62,200x149.46x1/36=258,234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2,200元/平方公尺 | | | | 62,200x331.99x1/36=573,605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570元/平方公尺 | | | | 570x10,000x1/10=570,000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
| 門牌:新北市○○區○○里○○路000號未為保存登記之建物 | | | | | |
| 門牌:新北市○○區○○里○○路0000號未為保存登記之建物 | | | | | |
| 門牌:新北市○○區○○里○○路00000號未為保存登記之建物 | | | | | |
| 門牌:新北市○○區○○里○○路00000號未為保存登記之建物 | | | | | |
核算被繼承人辛○○所遺房地持分之價額共為24,785,632元 | | | | | | |
附表四:兩造之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