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陳信行
陳文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被 告 曾嘉文
林俊宏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邱奕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陳三吉
楊文連
林再添
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耀煌
訴訟代理人 簡昌澤
張雪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
林春長律師
被 告 許文景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被 告 阮允哲
訴訟代理人 陳蕙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俟新莊地政事務所複丈合併分割方案之成果圖到院後,再開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