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虹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紘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得福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萬7,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