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虹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紘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臻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耀德律師
被 告 嘉得塑膠廠即陳真平
被 告 陳嘉泯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旺得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杰
被 告 吳紹義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芷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