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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虹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紘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臻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耀德律師
被      告  嘉得塑膠廠即陳真平

被      告  陳嘉泯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旺得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杰 

被      告  吳紹義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芷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