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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洪錫安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被      告  朕鑽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若喬 

被      告  陳建宇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朕鑽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若喬自110年8月29日出境,迄未入境,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稽。本院前對朕鑽國際有限公司及楊若喬為戶籍地址及國內公示送達庭期通知書,應未生送達之效力。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