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黃依清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