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天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淑霞
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欲行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