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篁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8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869,103元(計算式:8,041,245元-172,142元=7,869,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369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