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王建全即香港陽光資本公司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 上訴 人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9萬5,6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萬6,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