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薛義益
被 上 訴人 凌大賢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謝宗霖律師
張佳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