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英豪
林顯力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27,569元(見本院卷㈠第8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