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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熊朱含笑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代理人    沈俊佑律師
被      告  陳彥儒  

            熊定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