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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熊朱含笑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代理人 沈俊佑律師
被 告 陳彥儒
熊定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