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 上 訴人 楊德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