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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原      告  三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信勇 


被      告  德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緒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5頁至117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