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被 告 陳瑞慧
周美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莊華瑋律師
吳煥陽律師
被 告 陳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