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陳字佳
被 上訴人 張慶忠
黃于耿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慶忠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19,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