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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周樹林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複  代理人  焦郁穎律師
被      告  金寶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籍靜宜

訴訟代理人  葉佳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