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游靜永
呂麗卿
游吉昌
游秀玲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鴻毅
被 告 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明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