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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原      告  謝奇宏  

            謝鳳慈



            郭桂玲  


            謝鵬森  

            謝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郭懌昕  
            郭守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建物登記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建物登記
建號
門牌號碼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區○○段○小段
00000-000建號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
郭懌昕

二分之一
○○區○○段○小段
00000-000建號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
郭守駿

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