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原 告 謝奇宏
謝鳳慈
郭桂玲
謝鵬森
謝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郭懌昕
郭守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建物登記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