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德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德冀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 訴 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被上訴 人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