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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德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德冀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  訴  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被上訴  人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