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式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