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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抗  告  人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重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相  對  人  萬代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御成建
          

法定代理人  高宏文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林明賢律師
相  對  人  呂宗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相  對  人  沈怡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於本件起訴所主張被告呂宗璘所涉犯之罪嫌,非於民事訴訟繫屬中發生者,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不合。」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