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原 告 羅勉芳即羅品淳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 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邱孝維
梁美華
彭柏翰
林福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複代理 人 蔡閔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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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