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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原      告  羅勉芳即羅品淳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  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邱孝維 


            梁美華 
            彭柏翰 
            林福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複代理  人  蔡閔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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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