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士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0月14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附表五所示之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838萬5,61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部分存在,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838萬5,61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萬6,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