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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原 告 黃海沙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林瑞珠律師即廖雲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