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漢成等54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74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8萬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