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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憲凭  


被      告  鈺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佳蓉  

被      告  洪詩華  
            洪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附表ㄧ:
編號
原貸款金額
(新臺幣元)
債權本金
(新臺幣元)
借款期間
利息利率及起訖時間
違約金計算之起訖期間及計算標準
利率
起算起迄日
1
29,860,000
22,956,686
自105年12月29日起至125年12月29日止
2.693%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2
2,140,000
1,644,972
自105年12月29日起至125年12月29日止
2.693%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3
20,000,000
20,000,000
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
3.023%
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4
8,500,000
2,957,599
自109年8月27日起
至114年8月27日止
3.173%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5
4,000,000
1,501,443
自109年8月27日起
至114年8月27日止
2.595%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6
16,000,000
6,026,391
自109年8月27日起
至114年8月27日止
2.595%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7
10,000,000
8,122,081
自111年10月14日起
至116年10月14日止
3.173%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合計

63,209,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