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怡君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睿瀚
被 告 郭美紅
蔡旻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