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樹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慧芸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萬3,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