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陳渼蓁
廖韋強
郭玉蘭
被 上訴人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承鴻(原名李興亞)
被 上訴人 蕭家汝(原名蕭雅如)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宜蓁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