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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76號
原      告  郭政賢(郭長俊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陳瑞雯  


            黃國樺  
            王春子  

            王明宗  
            陳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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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後,由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裁定停止在案(見本院卷一第120至121頁)。  
二、經查,上開案件業於113年9月2日宣判,此有該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至137頁),是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故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