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季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