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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昱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代  理  人  吳榮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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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除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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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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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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